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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高管,如何合法自救?
题记:暗雷汹涌,不堪其重。
周末,有一位大姐找到我,声泪俱下,聊起在某互金平台工作的过往。如今,该平台已被警方初查,不日将被正式立案,她不知道自己的工作算不算什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希望我们能帮助解答,并同意分享给更多圈内读者,今天我们聊聊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到底是啥?
1
共同犯罪的官方定义
我国刑法典对于共同犯罪有专门的法条规定,作为普法文章,我们先将法律规定给大家介绍一下: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请注意,学界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故意”犯罪才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一人故意一人过失的情形下,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人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有读者可能会站出来反驳,我们小区有个交通肇事的案子,俩人都是过失为啥还一起定罪了,呵呵,我只能说某些司法解释确实与法律规定相左,飒姐也很无奈。
但是,互金平台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均为故意犯罪,且嫌疑人人数众多,只有嫌疑人存在故意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互金高管根本就对老板、实控人的资金流向等问题毫不知情,很难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在多起P2P涉刑案件中行政主管、PR等职位的文员根本没有按照犯罪处理。
2
谁是主犯?
顾名思义,主犯就是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就是起次要作用处于从属地位的犯罪分子。今早听田宏杰教授的观点,主犯分为特殊主犯和一般主犯,前者特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后者是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请注意,首要分子要对集团所有的罪行负责,就意味着如果首要分子出国度假,他的马仔杀人、抢劫等,他也许并不知情,但也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首要分子之外的一般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整体被认定为犯罪,那么,高管可能会被认定为一般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部分(一般是吸纳资金的金额)定罪处罚。
3
间接故意也是故意
在接手互金要案时,我们常常会遇到诸多主管、员工声称自己并不知道公司是非法的。确实,在当时的社会认知情况下,P2P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大家的认识不同。以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检方还是会将没有拿到合规备案试点的网贷平台归类于“不法”,在法庭上也会直接问被告人A:你知道自己不是银行职工吗?你知道自己所在单位没有银行牌照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
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也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具有间接故意。
因此,我们互金平台的核心高管,对于自家的商业模式心知肚明,如果历史上存在债权转让、资金池(明或暗),即便是没有直接指使相关人员,也有可能认定为间接故意,从而涉嫌犯罪。
4
自救之法
飒姐自己总结了一个顺口溜,权当为老友们以备不时之需:
(1)权衡利弊,内部离职;(一旦对外公开离职,必然会影响军心,可以先采取内部离职的权宜之计,将自身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由雇佣关系变成顾问关系)
(2)经手项目,兑付完毕;(在兑付还是硬道理的当下,啥也不叨叨,自己经手的项目争取兑付完毕)
(3)参与催收,积极挽损;(以现有案例看,催收环节高概率会由高管负责,如果有幸选中,将享受取保候审的优惠待遇)
(4)如实供述,配合调查;(不要试图跟警方玩心眼,实话实说最安全)
(5)接到电话,主动前往;(一旦接到警方电话,建议主动前往派出所说明情况,确保自首情节的认定,方便律师辩护)
(6)留取证据,自证清白;(虽然法律不要求我们自证清白,但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为啥不留着呢?尤其是电子数据和书面证据,请将原件留给不参与案件的家属)
(7)粮草先行,备好律师;(一旦采取强制措施,个人账户将被冻结,家属的账户也有冻结的风险)
(8)告知家人,切勿被骗。(特别是年迈的父母和家庭主妇,常常成为刑法油子的欺骗对象,不要轻信拿钱就能把人取保候审或抹去罪行的谎言,切勿赔了夫人又折兵)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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