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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详细指南
一、业务简述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以下称卖方融资),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的融资。
卖方融资业务分为议付和非议付两种类型。
卖方融资(议付)是指我行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有追索权地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卖方融资(非议付)是指在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下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有追索权地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的融资。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卖方融资业务。
二、适用对象
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健全,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可靠的还款来源;
(二)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合规;
(三)与交易对手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履约记录良好,销售回款正常,未发生贸易纠纷;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与我行有稳定的结算关系,自愿接受我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卖方融资办理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开通条件
办理卖方融资业务的信用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有关规定;
(二)属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
(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且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四)议付信用证须指定受益人开户行为议付行;
(五)卖方融资办理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信用证开证行是经工总行批准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或资信状况良好且在我行核有授信额度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
四、利率信息
卖方融资(议付)业务利息须在融资发放前扣除,利率比照当期最新贴现利率执行。卖方融资(非议付)业务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及需求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对预扣利息的卖方融资(非议付),利率比照当期最新贴现利率执行;对后收利息的卖方融资(非议付),利率按照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卖方融资(议付)手续费按单据金额的0.1%在融资发放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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