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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严查骗提公积金

点击: 时间:2018-07-29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文件,要求对骗提行为加强联合执法,追究骗提职工和协助职工骗提的中介人员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防控违规提取行为,维护提取管理秩序,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全稳健运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在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银行的银行卡)申请提取。

  二、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三、对符合提取规定、材料齐全、查证属实的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公安局《关于联合防控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通知》(宁金管〔2017〕56号)要求,对骗提行为加强联合执法,追究骗提职工和协助职工骗提的中介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违规提取未遂的,列为一般失信行为,3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已提取资金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5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六、公开曝光违规提取案例,引导缴存职工依法合规提取。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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