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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确支持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点击: 时间:2019-02-01

  5月17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为坚决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此通知自2018年5月20日起执行。

  实际上,海南做出这样的调整是为了给对有实际租赁住房需求人群提供支持。在海南发展自由贸易港、实行“全域限购”的大背景下,一些外派在海南工作等类人群不具备买房资格,而的确有租赁需求,通过用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需求,是一个比较周全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安居问题;一方面也是考虑房地产市场不会因区域发展产生太多的投资需求。

  《通知》指出,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实际工作地没有职工家庭自有住房,且实际租房居住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同时,职工在满足通知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一致且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二)职工住房公积金因派驻或分设机构等原因,导致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但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

  此外,对于职工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租房提取业务,直属局应与单位核实情况后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提出,终止执行“职工在非实际工作地租住住房的,其实际工作地及租房所在地均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出所租住住房租金”的规定。而此规定是今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明确住房消费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

  过去此类规定其实是有漏洞的,而海南这次规定是很清晰的,即租房是为了更有效保障工作的,如果是在非实际工作地租房的,那么通过提取公积金来付房租,其实是对公积金资源的一种浪费。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全省提取住房公积金83.65亿元,同比增加19.29亿元,增长29.99%,公积金运用率大幅提升;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7.2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1.8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2.70%,租赁住房占15.71%,其他占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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