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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首付比例

点击: 时间:2019-01-28

  2018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1.一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购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准贷款额度为70万元,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

  购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规定的,基准贷款额度为50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

购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现住房面积及贷款情况 所购住房面积 最低首付比例 最高贷款比例 基准贷款额度 利率
首套 无房无公积金贷款 面积≤144㎡ 20% 80% 70万 基准
面积>144㎡ 30% 70% 70万 基准
二套 面积﹤144㎡,未曾使用公积金贷款 面积≤144㎡ 20% 40% 50万 上浮10%
面积>144㎡ 30% 40% 50万 上浮10%
面积﹤144㎡,曾使用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 面积≤144㎡ 20% 40% 50万 上浮10%
面积>144㎡ 30% 40% 50万 上浮10%
面积﹤144㎡,曾使用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 不能贷款
面积≥144㎡ 不能贷款

  2.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购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准贷款额度为70万元,贷款比例和首付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房屋建成年限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房屋建成年限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购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规定的,基准贷款额度为50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首付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房屋建成年限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房屋建成年限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购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现住房面积及贷款情况 所购住房建成年限 所购住房面积 最低首付比例 最高贷款比例 基准贷款额度 利率
首套 无房无公积金贷款 10年(含)以内 面积≤144㎡ 20% 80% 70万 基准
面积>144㎡ 30% 70% 70万 基准
11—20年 / 30% 60% 70万 基准
21-30年 / 30% 50% 70万 基准
二套 面积﹤144㎡,未曾使用公积金贷款 10年(含)以内 面积≤144㎡ 20% 40% 50万 上浮10%
面积>144㎡ 30% 40% 50万 上浮10%
11—20年 / 30% 40% 50万 上浮10%
21-30年 / 30% 40% 50万 上浮10%
面积﹤144㎡,曾使用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 10年(含)以内 面积≤144㎡ 20% 40% 50万 上浮10%
面积>144㎡ 30% 40% 50万 上浮10%
11—20年 / 30% 40% 50万 上浮10%
21-30年 / 30% 40% 50万 上浮10%
面积﹤144㎡,曾使用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 不能贷款
面积≥144㎡ 不能贷款

  3.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剩余的商贷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上述关于一、二手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

  (二)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1.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期限;

  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月) 0.5
12<缴存时间≤24(月) 0.8
24<缴存时间≤36(月) 1
36<缴存时间≤60(月) 1.2
缴存时间>60(月) 1.5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注:(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

  (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0.8)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4) 对于6个月以内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发生调整变动的,按调整之前的缴存基数、比例计算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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