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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远:房地产税的争议才刚开始
关于房地产税,随着官方不断释放信息,最近舆论大多在猜测房地产税很快就要出台,关于房地产税的各种争论随着房地产税的出台将终结。
我的看法恰好相反。随着官方不断释放房地产税的立法信息,随着外界对房地产税认识的深入,对房地产税的争论不是要终结,而是刚刚开始。
官方最近释放的房地产税的信息主要有三个:
一是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二是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在谈及立法规划时提到今年的立法计划: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等,研究制定房地产税法,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外国投资法、电子商务法,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
三是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两会”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谈了一下自己对房地产税的看法。史耀斌副部长认为,房地产税是“大多数国家都普遍采用的税收制度或者是一个税种”,它的作用“主要就是调节收入分配,特别是个人财富的集聚,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同时,筹集财政收入,用来满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需求。”同时,史耀斌副部长认为,房地产税作为一个“世界通行的税种”,它都有一些共性的制度安排。
他将这种共性的制度安排归纳为四点,为了避免误读,我将史耀斌副部长的原话原原本本抄录:
一是所有的工商业住房和个人住房,都会按照它的评估值来征税,也就是按照评估值来征税;
二是在所有国家的房地产税制度安排里面,都有一些税收优惠。比如可以作出一定的扣除标准,或者是对一些困难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等。当然具体的方式不一样,水平不一样,但是都有一些税收优惠。
三是这个税属于地方税,它的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用这些收入来满足比如说教育、治安和其他一些公共基础设施提供等这样的一些支出。
四是因为房地产税的税基确定比较复杂或者非常复杂,所以需要建立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这样才能够使房地产税征得到、征得公平。
我暂且不评论史耀斌副部长这四点总结的对不对,但他一开始谈房地产税的作用时,说房地产税的主要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将房地产税定位为“调节税”,起码不符合绝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的最主要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世界上的确有很多国家有房地产税,不要说具体制度设计各个国家大不相同,即使在名称上,各个国家的叫法都不一样,在中国房地产税的立法过程中,从2003年的“物业税”,到后来的“房产税”,再到现在的“房地产税”,起码有三种叫法。
至于房地产税的作用,从全球有房地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定位看,绝大多数国家把房地产税定位为“财产税”,不动产税,其主要作用是为地方政府筹集收入,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而绝不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更不是为了调控房价,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国际经验上都是公认的。美国的房地产税,就是纯粹的地方税种,目的很明确,就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英国更是,地方政府相当绝大部分的收入来自房地产税。
同时,在使用用途上,在这些国家,房地产税可以说体现了真正的“专款专用”的原则,收取的房地产税,主要用于为本地区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文化娱乐、中小学教育等经费的支出,居民能够通过缴纳房地产税获得相应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改变房地产税的用途用于别的,当然不是主要为了养活政府工作人员。这是房地产税之所以令人讨厌,但很多国家的纳税人愿意缴纳房地产税的主要原因。
有没有国家把房地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房价的工具?有,但绝对属于少数国家。把房地产税作为调节贫富收入差距的典型国家是新加坡。众所周知,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其住宅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政府提供的组屋,解决绝大部分居民的住房需求,还有一部分通过市场解决。因为新加坡的住房主要是通过政府的组屋解决的,所以新加坡的房地产税在税率设计上对基本的住房需求实施优惠税率,而对极少的私人高端住宅实行较高的超额累进税率,调节收入分配。
例如,在1990 年,新加坡政府对自用住宅实行4% 的优惠税率。在2011 年后,新加坡对房地产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2015 再次调整超额累进税率,富人的最高税率可达20%。可以说新加坡把房地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建立在新加坡特殊的房地产制度的基础上,也和新加坡作为一个城市国家的特殊性有关。
把房地产税作为调节房地产市场工具的就更少了,典型的是韩国和日本。但事实证明,这两个国家的房地产税作为调节房地产市场的工具效果非常不尽如人意。日本在房地产泡沫时期,房地产税没有起到抑制房价的作用,韩国在开征房地产税之后,短期房价涨幅有所回落,但以后房价,特别是首尔等大城市房价的暴涨几乎没有受到房地产税的影响。
既然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收房地产税的主要目的就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为什么史耀斌副部长却说是“调节收入分配”,很显然这不符合事实。在中国目前房地产的语境下,一个事物如果给他加持“调节收入”,针对富人,打压高房价这些功能,我相信一定会得到更多的民意支持,但是,我们要实事求是。
至于史耀斌副部长总结的四点房地产税的“制度共性”,假定都如此,但在不同的国家实际制度设计却是五花八门。比如,有些国家按照评估值征收,评估值各个国家都执行的不一样,有些按照市值,有些按照实际评估,即使评估,有些好多年评估一次,有些每年都评估。征税的对象的差异则更大了,有些对土地征收,有些不对土地征收,有些按照租金征收,有些按照价值征收。我们不能只在收税的时候大讲特讲绝大多数国家如何如何,才想起国际惯例。
至于房地产税出台的时间,我相信,随着大家对房地产税的作用的认识,对其他国家房地产税细节的了解,争议会越来越大。我相信,有关部门会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房地产税立法中的种种争议并妥善解决,绝不会为了出台而出台。有一些人根本不研究细节问题,咋咋呼呼说今年就要进入立法程序,还是好好看看官方的表述,政府工作报告是“稳妥”推进立法,立法规划是“研究”制定,今年只是研究制定,而不是制定。我仍然强调,对于这么一部影响中国老百姓财富最大的税,切不可急功近利,切不可在很多争议问题没有说清楚的情况下贸然推出。
我就不引用危言耸听的那些先哲关于征税的名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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