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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新房降价不得超过备案价格20%

点击: 时间:2019-03-31

  2月11日,三亚市发改委、三亚市住建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做好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有关工作,要求新房备案价格不得高于2017年2月同区域同类型产品的网签均价,之前备案价格高的必须重新价格备案;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的不予网签,降价销售幅度不得超过备案价格的20%。

政策全文如下: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三发改收费〔2018〕53号)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17〕76号)、《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销售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675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2017〕128号)要求,现就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适用范围

  (一)具备预(现)售条件的商品房;

  (二)已办理预售许可证,但未在价格主管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且未售的商品房。

  调整备案价格应当重新申报价格备案。

  二、备案提供的材料

  企业按规定向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价格备案,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销售价格备案申请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证照,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土地使用权证、项目规划许可证、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工程审批意见,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须提供预售许可证,现房须提供不动产登记证;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新建商品房销售标示牌和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五)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项目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时请同时将新建商品房销售标示牌和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的电子版一并申报。表格详见附件,下载网站: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三、相关要求

  (一)备案价格。各区域已达到预(现)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总体均价和单套价格不能超过该区域2017年2月份同类型商品住房网签均价和单套最高价;已经办理预(现)售的商品住房项目不能超过2017年2月份该项目网签均价和单套最高价。之前备案价格超过以上标准的,须重新申请价格备案。非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备案价格应控制在合理区间。

  (二)严格按照备案价格网签备案。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的不予网签,降价销售幅度不得超过备案价格的20%,备案价格原则上保持一年的稳定期,一年内不得调整。

  (三)按时申请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价格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后,企业须持备案文件在30日内到市住建局申请预售许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住建局申请预售许可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预售申请。

  (四)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商品房预售(现售)备案价格必须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琼价价检〔2011〕195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有预售(现售)商品房房源信息、销售价格、销售折扣率、代收代办收费项目。其中,“一房一标”公示牌按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新建商品房销售标示牌内容进行公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五)加强销售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和各区发改局(物价局)将采取暗访、随时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加强与金融、国土、税务、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推进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销售行为违法违规商品房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纳入诚信不良信用记录,设立失信者“黑名单”,增强企业守法意识,自觉维护我市良好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三发改收费〔2017〕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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