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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贷款要求7天内放款

点击: 时间:2018-10-01

  2月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贷款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工作,其中,是公积金中心资格审批3个工作日,放款审批3个工作日,放款1个工作日。此前的规定,则是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限需要15个工作日,《通知》将审批时限缩短了近一半。

  《通知》要求,房企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在申请报告中需要承诺不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房企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机构应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受托机构不得阻挠或拒绝符合条件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通知》,市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受托机构的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按照委贷协议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资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个人贷款协议中,有排除或变相排除住房公积金贷款条款的,暂停或取消其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承办资格。

  据《通知》,广州市住建委和市公积金中心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市住建委加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网签系统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逐步实现交易双方在公积金网点一站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通知》还要求,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要求房企在申办预售许可证时,在申请报告中承诺不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书面承诺,明确告知购房人有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房企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不得借由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积金中心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企和销售中介机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积金中心要公开曝光。

  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政府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自身购房过程中遇到的房企和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联合开展拒绝、限制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巡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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