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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自持商品房:不得“以租代售”

点击: 时间:2019-05-06

  8月22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细则》禁止企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要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杭州住保房管局表示,这是为进一步明确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各环节工作要求和监管职责,确保自持商品房屋足额建设,按期开竣工和交付,并严格用于公开对外租赁。

  同时,《细则》规定,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凭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出具的《自持商品房屋验收确认书》,作为单一产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分割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注记“不得分割、销售、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细则》列明,在《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实施(2017年4月24日)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根据出让要求或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皆适用。

  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屋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和交付。分期开发的项目,首期开发中须落实不低于竞投比例的自持商品房屋,并确保自持商品房屋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同步开工、同步交付。

  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足额建设自持商品房屋,或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的,杭州市住保房管部门将暂缓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若企业经认定以不良行为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将由国土部门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该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此外,自持商品房屋的企业,应于项目申请预售许可(销售备案)或办理测绘备案前,向杭州市住保房管局申请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并在该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完成企业开户;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于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后1个月内,向杭州市住保房管局申报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并在平台录入有关信息。

  此前的8月9日,杭州市住保房管局与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金服集团在杭州市人民政府会议中心就合作搭建智慧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举行签约仪式。

  据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官网介绍,租赁平台将通过实名身份验证以及人脸识别等技术,确保中介、房东、租客的身份真实性和操作真实性,从而提高房屋租赁业务的可靠性、安全性。租赁平台注重管理与服务并举,将与公安、工商、公积金、教育等相关部门互联共享,实现人口流动备案、居住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等在线办理服务,为租赁各方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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