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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五类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限购限售细则出炉

点击: 时间:2019-05-18

  福州市3月29日起实施8条房地产调控新措施,其中第六条明确:从当日起,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昨日,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此条款出台了执行细则,明确了5种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等。

  以3月29日为界,五情形不得上市

  执行细则中的“住房”指福州市五城区所有通过市场购买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有五种。

  2017年3月29日(含)后办理网签的(无网签的以收件时间为准,下同),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两年的(以登记时间到上市交易时是否满2年为准,下同),不得上市交易。

  3月29日(含)后购买住房时购房人为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的(含购房后户口已落户为五城区户籍的),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两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通过继承、变更、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如上一手购买时间在2017年3月29日(含)后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两年的,除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外,不得上市交易。

  通过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所有权的住房,法律文书生效时间在2017年3月29日(含)后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两年的,除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外,不得上市交易。

  省直单位出售剩余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已有约定上市限制时间的,以合同约定的上市限制时间为准;出售合同未约定上市限制时间,且收件时间在2017年3月29日(含)后,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两年的,除该房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第一套住房外,不得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时补齐家庭成员材料

  执行细则要求,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的第一套住房上市交易的,原登记办证时购房人未提供家庭成员(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的,本次上市交易时应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以供查询家庭成员住房套数情况;如原登记办证时已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本次上市交易查询家庭成员住房套数情况时,以原登记办证时提供材料为准。

  细则还规定:卖方家庭购房套数的认定、购房家庭成员的构成、购房家庭成员身份的认定,以卖方家庭取得该住房网签时点(无网签的按收件时间)对应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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