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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道雷!平房纳入北京限购范围,未来还有多少雷没批下来?

点击: 时间:2019-03-12

  4月3日,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平房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台《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将住宅平房纳入本市限购范围。

  《通知》明确,自发文之日起,住宅平房出售对象为居民家庭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或单身人士;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5年(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通知》规定,暂停向以下家庭出售住宅平房: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单身人士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连续5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通知》要求:居民家庭名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购买的住宅平房,核验购房资格时计入该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住宅平房套数以不动产权证个数计。

专家解读

住宅平房纳入限购,限购再无“空隙”可钻。

  4月3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通知,将住宅平房也统一纳入限购管理。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土地资源与房地产管理系系主任赵秀池认为,此举将所有市场化的住房都纳入了限购的范围,使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进一步完善,可以说,北京的住房限购政策再无“空隙”可钻了。平房由于属于非成套住宅,之前的住房限购中并未考虑。但近些年来,由于平房集中的东西城,优质学校资源丰富,一些投资投机需求通过购买平房炒房,导致平房的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对房地产市场造成了不利影响。此次将平房纳入限购,再一次表明了政府“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坚决态度,彻底堵住房地产投机投资,促进住房回归居住属性。

住宅平房纳入限购,政府调控势在必行。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尹飞认为: 2011年,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商品住房限购,这些年有效抑制了成套住宅楼房的投机投资性购房,但由于住宅平房并未纳入限购政策范围,部分不具有购房资格的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开始转而购买平房,尤其是近两年,受教育入学政策影响,平房渐渐成为投资、炒作热点,有媒体爆出的“天价学区房”,其中就有平房。投资平房已不是出于居住功能考虑,更多是将平房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来投资,以获取教育资源或拆迁补偿等利益预期。也有一部分人,购置了平房后,实际居住并不多,而是将户籍迁入后闲置或出租,既存在汛期易发生安全事故,又存在群租及治安隐患等诸多问题,既不利于首都历史风貌保护和实现疏非控人的目标,又增加了出租房屋和人口管理的难度。此次住宅平房限购,可以说是势在必行,是继3.17调控以来,政府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的又一力举。

住宅平房纳入限购,断绝任何炒房机会。

  北京市房协秘书长陈志认为:此轮房地产市场调控自3.17以来,先是住房信贷收紧,实行认房又认贷、提高二套首付比例、降低贷款最高年限,接着又对非京籍购房纳税严格按连续60个月计算。再然后,“认房认贷又认离”,离婚一年内申请贷款按二套房贷算,并对过道、车库、廊等异型房实行“三不政策”,3.26又严格商办销售,招招剑指投资投机性炒房。住宅平房以前不在限购政策范围内,且由于这类房源多在核心区,单间面积小、总价低,还能落户和享受入学指标等特点,去年以来引发了购买热潮,价格随之不断上涨,所以政府严格住宅平房销售管理是必然的。这也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炒房需谨慎,不要再想方设法去钻任何政策空子了,因为你能想到的、去炒的,很有可能就是下一个政策出台的原因。

既往不咎,今后再买住宅平房,将计入家庭名下住房套数。

  北京市住建委今天发布通知,将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纳入限购,但对于文件发布前居民家庭购买的住宅平房,并不计入其核验购房资格时的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对此,北京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长李文杰表示:这一做法既充分考虑了以往平房并未纳入限购,对于那些已购买了平房的居民家庭给予了照顾,体现了政策的人性化,也有利于政策的平稳实施。同时,住宅平房套数以不动产权证个数计,不区分一间或多间,这样既能有效抑制住宅平房的投资投机性炒作,又能有效遏制多间平房产权分割,鼓励平房持有集约化,进一步保护古都风貌,实现疏解整治促提升目标。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7〕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以下简称住宅平房)销售管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继续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的基础上,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住宅平房出售对象为居民家庭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或单身人士。

  2.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5年(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暂停向以下家庭出售住宅平房:

  1.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单身人士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在本市连续5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名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购买的住宅平房,核验购房资格时计入该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住宅平房套数以不动产权证个数计。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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