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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定价不宜以完全成本为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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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1
有人主张,定价应以贷款资金的“完全成本”为下限。即,贷款价格中不仅应包括变动成本,而且应包括全行发生的人事费用、业务费用、折旧费用等。这种做法不可取,因为:
(1)人事费用、业务费用、折旧费用大多属于固定成本,是为维持银行的存在并处于继续经营状态而发生的,其总额不会因银行业务量的变化而增减。这些成本与贷款业务量之间往往不存在直接联系,即使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它们也会照样发生。因而,将这些费用作为贷款资金成本的构成因素来考虑,在逻辑上有矛盾之处。
(2)完全成本法的理论基础是:银行的经济职能就是向社会提供资金,因而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成本均应计入贷款资金的成本之内,并通过贷款利息收入得以回收。可以说,这是在资金普遍短缺的情况下“卖方市场”观点在成本会计中的反映。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往几乎完全由银行控制的卖方市场,已逐渐转化为客户占主导地位的买方市场,银企关系逐渐变为经济主体之间的双向选择关系。完全成本法的理论基础已经丧失。
(3)银行发放的贷款有多种币别,但人事费用、业务费用和折旧费用大多表现为人民币。按照完全成本法,需要将这些费用按一定标准如某外币资产额占各货币汇总折人民币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无疑,分配过程是相当武断的。由此得出的成本信息是歪曲事实的,会导致错误的定价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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