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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担保方式怎样承担责任?
小姜与小吴是好朋友,小姜因故需向他人借款30万,一年后还清,月利率1%。借款人要求提供他人担保,小姜就找到小吴,小吴碍于情面同意了,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但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后来借款人找到小吴,称小姜已无法联系,要求小吴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小吴称自己只是担保本金,不担保利息部分,而且当初明明说好了,是在小姜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自己才承担保证责任的。双方争执不下,而小姜也不再出现。作为担保人,该如何承担责任?
林子俊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吴为小姜提供担保,没有明确约定担保内容及担保方式,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小吴提供的担保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保证”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而对于保证及于的范围,《担保法》第21条有明确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上述分析可见,小吴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及于本金及利息,小吴对借款人的诉讼请求负有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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