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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有截止期限吗?有效诉讼期多久
担保责任有“保质”最后期限吗?是不是过了某个期限,担保责任就会自动失效?一起来看看如下案例。
2012年10月,小王因结婚向邻居老张借款2万元。老张怕小王没有还款能力,于是便要求小王让其在卫生局上班的婶婶吴霞来担保,吴霞也表示同意。于是三方达成借款协议:小王向老张借款2万元,3个月后归还,吴霞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期满后,小王没有如期还款,老张碍于情面也没有急于催要。2014年初,小王因工作调动要到外地工作,老张这才赶紧向小王催要借款,但小王以现在没有钱为由推脱,老张无奈之下将小王和其婶婶吴霞告上法庭,但没想到法院驳回了老张要求吴霞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据业界专业人士介绍,《担保法》第19条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本案中,老张和吴霞并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吴霞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但老张未在6个月内主张权利,自然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融城网】点评:本案例中,整个借款过程均以“民间”形式呈现,担保人没明确自己的具体责任就随手在协议上签了字,期满后,债权人老王又碍于情面没有及时履行自己的催讨责任,直到一年之后才在债务人要调离的情况下催款,催款未果才想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哪知已过了有效诉讼期。
都说这是一个“谈钱色变”的时代,虽然听起来有些缺乏人情甚而冷冰,但往往只有“明算账”才是真正不伤感情的必要原则,也是保护各方权益的有效方式,所以我们建议大家,无论是亲戚朋友还是友邻街坊,在借贷之初就最好能以明确的态度确定好各方的责任,否则最后伤到任何一方的利益都是大家不愿看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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